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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遇“坑” 辽宁法官以案说法教你维权
来源:中国消费者报作者: 王文郁日期:2020.04.01
记者近日获悉,2015年以来,辽宁省法院系统共审结各类“毒”食、假药犯罪案件813件。目前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规定》,加大力度守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辽宁法官盘点曾经审判过的案件,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消费者传授依法维权。
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所售一种治骨痛的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,为谋取利益,仍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假药100余瓶。经辽宁省药品监督院检验,该胶囊不含所标明的人参、血蝎、全蝎、白花蛇、曼陀螺、透骨草、土元等有效成份。2019年9月,朝阳市建昌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,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“变相”声明
法官说法
根据法律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斐讯公司发布“0元购”模式后未能按照约定进行“返现”,构成欺诈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2018年10月,孙某某花3000元从辽宁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合源公司)处购买一种固体饮品,该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的生产商为“河南千某有限公司”,但通过工商档案却查询不到。孙某某认为,该产品是假冒伪劣商品。某合源公司向孙某某退还了3000元货款,但拒绝孙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。孙某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某合源公司赔偿其30000元。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依法判被告某合源公司按照十倍价款赔偿孙某某30000元。
侵犯产权
法官说法
原告与被告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日期早于第二次售卖,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,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该合同合法有效,应受法律保护。
2018年12月12日,鲍某在浙江某购物网站开设的服装店铺开展“礼遇双十二”活动,双十二当天订单支付金额最高者,送市场价格9599元手机一台。张某当日消费10531.97元,鲍某公布的获奖名单第一名订单金额却仅为200余元。经张某与鲍某确认,鲍某认可张某为中奖人,其对外公布名单有误,但张某一直未收到中奖产品。经抚顺市新抚区法院调解,张某与鲍某达成和解协议,鲍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元现金。
服务中止
法官说法
消费者与这家摄影会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,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。该摄影会所停止营业,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,属违约行为。
